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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通過合作競爭和網絡外部性等概念,借助MenahemSpiegel(2005)的電信網絡外部性模型,對我國無線通訊市場現狀進行分析討論,研究網絡運營商選擇 “競爭”或是“合作”的效用和利潤情況,認為在多網絡并存的競爭市場上,唯有在競爭中引入合作競爭對消費者和運營商有利,也有助于提高社會福利水平。亦從多種市場結構角度討論了我國通訊市場運營商的策略選擇問題。
論文關鍵詞:合作競爭,通訊產業,網絡外部性,社會最優供給,效用函數,利潤函數
一般情況下,生產者進行價格和非價格競爭會產生低價,從而使消費者獲益。在一些市場結構中,生產者聯合并制定產量,產生高價,減少了消費者剩余。這類生產者合作增加了生產者利潤,卻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。Timothy J. Brenna(2005)認為,規制和競爭對企業的生產和兼并來說是相互替代關系。然而,像電信業這類放松規制的產業,增加競爭將會使其獲益良多。電信業轉向競爭行業要受到嚴格的規制,美國電信法案中本地通訊的規制機構允許本地市場的競爭,但保留電信市場的網絡外部性[①]。
一、合作競爭市場網絡外部性基本概念
研究合作競爭市場網絡外部性問題,首先需要明確兩個關鍵概念。
(一)合作競爭市場
合作競爭一詞最早出現在1996年耶魯大學管理學教授Barry J.Nalebuff和哈佛大學企業管理學教授Adam M.Brandenburger共同合著出版的《合作競爭》一書中。書中認為效用函數,企業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博弈,是一種可以實現雙贏的非零和博弈。Maria Bengtsson和Soren Kock(1997)共同研究了企業網絡的合作競爭問題,提出那種既包含競爭又包含合作的現象稱為合作競爭。Menahem Spiegel認為合作競爭是一種市場情況,非合作的生產者在合作合同制約下,基于市場競爭的基本準則,為增加用戶量而彼此競爭,實現利潤最大化。為保證消費者的利益,合同限制生產者以低成本生產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。郭鴻雁認為合作競爭是以互補為核心、以協同為基礎、以共贏為目標的新型經營戰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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